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须知

发布时间:2023-01-15 20:01:34 来源:

司法赔偿须知

 

一、司法赔偿案件的范围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司法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申请司法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5.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

6.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7.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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